实践中常常存在一种情形,那就是借款的利息非常高,甚至高出了法定标准,但是借款人基于各种原因只能一直还款,最高院的一项案例表明,超出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应该折抵本金,如果最终计算下来借款人还款已经超出了本金加合法利息,超出部分应该予以返还。
一、合法利息范围
《民间借贷解释》第26条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之规定系强制性规定,故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LPR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LPR是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左右公布的一项标准,具体数字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进行查询,浮动一般比较低(以2023年6月为例,1年期LPR为3.55%,5年期以上LPR为4.2%)。
但是《民间借贷解释》2020年修改后才有了上述LPR的规定,针对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最高利息是24%。
二、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61号
本案中的借贷发生在2012年,所以适用最高利率24%的标准。借款人陆续向出借人借款了8397.5万元,因为款项分为很多笔,时间也比较长,所以其中还签订了相关的《对账确认》针对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还息、还本及尚欠本金、利息进行约定——主要就是以约定借款为1000万元,但实际只转账950万元的方式规避法定高息。
综合算下来借款人一共借款本金为8397.5万元,已归还11050万元,法院综合后认定双方实际借款利率为月息5%,远远超出了当时法定月息2%的保护上限。
因此最高院在再审中认定借款方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部分应相应抵扣本金,认定《对账确认》针对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还息、还本及尚欠本金、利息的约定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最后判定借款人还超的部分折抵了本金,不需要再继续进行还款,借款人对于多出的部分没有提出反诉要求出借人返还,因此法院也不做处理。
三、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予以履行。”
在借款关系中也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还款到底是先还的利息还是本金时,优先认定为利息,只有结合借款时间发现所还利息在还款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标准(24%或四倍LPR),超出部分自然折抵本金。
实践中常出现“利滚利”情况,当事人可以详细算清楚自己与出借人之间的还款情况,针对已经还款超出的状况,可以以正式的函件通知对方自己已还清债务,不再继续还款。
如果读者针对自己的还款状况有疑问(尤其是网贷和民间借贷,很多平台的利息算法、民间借贷的约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私信、评论区咨询,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