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二审发回重审的常见情形:
刑事诉讼中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应当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
违反回避制度的,如审判人员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例如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比如合议庭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等。
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包括对罪名的认定错误、量刑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发回重审.
发现新证据或原判证据有问题: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发回重审.
审判人员渎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影响案件公正审判,需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中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 :
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
违反法定程序: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未审理或判决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离婚案件中应判离而未判离: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