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具体如下:
积极良好表现的影响:
可能获得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刑法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不过,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并且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有助于避免撤销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经批准后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等,没有出现违规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
不良表现的影响: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例如,多次违反考察机关的规定,不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经警告后仍不改正,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样,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会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