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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发布者:张运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556人看过

劫持航空器罪: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其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民用航空器和按照国内犯罪处理的非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被劫持的情况较为特殊,但仍可按此罪定罪处刑)。

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强制方法。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劫持船只、汽车罪: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劫持船只、汽车罪系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使行驶或使用中的汽车、船只按照行为人指定的路线、方向、航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车船改变用途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车船行驶、航行安全,包括车船自身行驶或行驶方向、航位、路线及目的地方面的安全,车船上全体人员及行李、货物的安全,车身、船体自身的安全。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或汽车的行为。这里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的含义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相关表述基本一致。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 16 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立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上是故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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