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的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行为不仅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影响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还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所以应受到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聚众赌博: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里的 “赌头” 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例如,张三组织一群人在自己家中赌博,并从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自己的收益,这种行为就属于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开设赌场营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
以赌博为业: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比如,李四没有其他正式工作,长期依靠参与各种赌博活动获取的收入来维持生活,那么李四的行为就符合以赌博为业的情形。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年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其行为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