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强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6月15日,赵XX向张XX借款300000.00元,当时赵X与赵XX、张XX在一起,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赵XX出具借条一张,赵X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赵XX未能偿还。张XX于2019年7月3日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1月11日,赵XX、赵X没有到庭,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2019年12月6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7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担保人赵X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2月16日,赵X找到我,问我还有没有上诉的必要性。我研究完案件后,向其诉说一定要上诉,案件是有很大可能性改判的。2019年12月18日,赵X委托我代理二审诉讼。
经过反复研究判决书和庭审录像,同时详细询问赵X,最后确定该案已经经过保证期间,委托人赵X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12月20日,提起上诉。2020年1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20年4月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开庭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我提出该案借款约定了一个月的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应为2018年7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而张XX是在2019年7月3日才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已经经过保证期间,赵X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4月17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2020)冀08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X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