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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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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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并不一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刘强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1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615日,XXXX借款300000.00元,当时XXXXX在一起,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XX出具借条一张,X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赵XX未能偿还。张XX201973日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1111日,赵XX、赵X没有到庭,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2019126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7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担保人赵X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1216日,赵X找到我,问我还有没有上诉的必要性。我研究完案件后,向其诉说一定要上诉,案件是有很大可能性改判的。20191218日,赵X委托我代理二审诉讼。

经过反复研究判决书和庭审录像,同时详细询问赵X,最后确定该案已经经过保证期间,委托人赵X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1220日,提起上诉。20201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2041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开庭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我提出该案借款约定了一个月的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应为2018716日至2019115日,而张XX是在201973日才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已经经过保证期间,赵X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417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2020)冀08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X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强律师,中共党员,承德市第一期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特训营学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