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2018年10月16日,被告焦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并于当日签署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本合同项下从原告处可获得不超过人民币51万元的授信额度,具体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日等以《个人贷款放款确认书》为准。2018年10月17日,原告依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299000元,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4%,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
律师观点: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焦某某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