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业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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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的瞒天过海计及其风险防范

发布者:冼业俊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公司法 |249人看过


案例1

陈某与王某是凯华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70%30%。王某希望收购陈某的70%股份从而取得凯华公司的控制权,但陈某出于情感原因以及限制王某,而不愿意出让。王某于是找到工贸公司以战略投资人身份收购陈某的70%股份,出资由王某提供,在工贸公司收购完毕后再将股份转让给王某。

 

冼律师点评:

当另外的股东、竞争对手出于个人嫌隙而不愿出售股权时,通过可以控制的第三方来出面收购,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能构成《合同法》上的恶意串通。因此,建议从如下方式规避风险:1、尽量通过代持方式处理,并注意保密。2、交易价格及条件应该尽量贴近市场价,不要有显失公平的情况。

 

案例2

旺达公司、工贸公司、东华公司是置地公司的股东,分别占股40%30%30%,置地公司名下有大片土地可以用于开发房地产。工贸公司、东华公司同为实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凯华公司为了控制置地公司从而掌握其名下土地,向实业集团提出收购工贸公司、东华公司。而实业集团为了解决资金紧张,也配合完成了此项收购。收购完成后,凯华公司立即着手改组置地公司董事会,撤换旺达公司人员。旺达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冼律师点评:

与前一个案例不同的地方在于,此时工贸公司、东华公司的股权是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人——凯华公司通过收购工贸公司、东华公司从而实际控制了置地公司的60%股权。虽然表面上不是出让置地公司的股权,但实际效果与出让置地公司的股权是一样的。

但工贸公司、东华公司并未书面通知旺达公司,因此侵犯了《公司法》赋予旺达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将被法院撤销。

由此可见,对于存在其他股东的,瞒天过海计存在侵犯《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的风险,需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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