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描述:徐某为公司设备部经理,有两名下属,分别是维修主管张三,负责设备维修;另一名是设备主管李四,李四已在设备部工作十余年,主要负责设备选型、供应商选择工作。在公司大力改造设备以及采购设备时,均由李四负责选择供应商、设备选型,而徐某只是最后的行政性确认签字,并没有直接插手选择供应商及谈判等工作。2022年至2023年间,李四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同学、老乡的公司纳入供应商采购体系中,收受采购设备款项8%-10%回扣,在其安排下,指使供应商给徐某、张三分别1%-2%的回扣。截止案发,李四收受贿赂800余万元,徐某收受60万元,张三收受11万元。公司发现后固定证据提交公安机关遂案发,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 李四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罚金四十万元;徐某判处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五万元;张三判处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会见徐某,申请取保候审,配合退赃、梳理事实和证据并提交,协助徐某进行认罪认罚具结,将初步量刑建议两年三个月降至一年十个月,罚金从十万降至五万,将量刑和罚金都争取了相对满意的结果。
律师观点:一、徐某到案后积极端正地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如实交代,有坦白情节。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积极悔过。对自己的行为无隐瞒如实交代,所有供述没有反复,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办理具结手续。到案后主动告知侦查侦查机关所有现金(约39万元)存放位置,并将一部轿车上交。二、徐某没有索要好处费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一直是被动收受钱款。在签字审批方面也是行政流程,没有实质性审核的功能,犯罪情节较轻。三、徐某在职期间未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供应商谋取利益,所有的工作都是本职工作,社会危害不大。四、徐某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良好,屡次得到嘉奖。过去的工作中踏实认真,平时和同事相处很好,无不良行为。无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五、关于罚金:徐某自被关押后,其妻子也被迫从该公司离职,失业几个月后,新的工作收入较低,每月还贷款7000多,还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到处借钱,经济方面有实际困难,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减少罚金。
张慧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