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对此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最高院的倾向性观点认为,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作为自然债务就如同过来诉讼时效的债务,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