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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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作者:李康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7677次举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首先,村民委员会首先是农村基层性的组织。村民委员会建立在村,而一个村就是一个小的社会,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居住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其次,村委会还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或者指定,被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农村的生产经营,可以直接了解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委员会对外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政府反映村民意。再次,村民委员会是实行自治的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一律由村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最后,村民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因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而工会、妇联和共青团是人民群众团体。


李康,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阜阳师范大学,现执业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已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本人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