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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康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6日 6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2019)皖1222刑初34号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

翻译人员杨某某,太和县特殊教育学校手语教师。

法律援助辩护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8]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李康、翻译人员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4日8时9分许,在太和县城关镇一路公交车上,在公交车驶离城关镇镇政府门前站以后,冯某从乘客李某2包里盗窃1200元现金,被李某2当场发现并扭送至太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冯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冯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冯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又聋又哑的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8时9分许,在太和县城关镇一路公交车上,在公交车驶离城关镇镇政府门前站以后,冯某从乘客李某2包里盗窃1200元现金,被李某2当场发现并扭送至太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冯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3)黔钟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冯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 鹏

人民陪审员  朱晓玲

人民陪审员  徐立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飞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李康,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阜阳师范大学,现执业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本人从事法律服务已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本人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2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