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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信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股权纠纷 |7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信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18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信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2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2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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