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与被告信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18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信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2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82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