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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2370819**********
执业机构: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侵权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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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拆迁安置 |5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宫某等十人与被告魏某,第三人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魏某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
在庭审过程中, 原告宫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占土地,返还土地及土地补偿款;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仅知道所争议的土地的地块名为“钩子北地”,但对有多少地亩不明确,对地亩的东、西、南、北四至亦不明确,即其对地块四至不清、地亩不明。最后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宫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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