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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案

发布者: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暴力犯罪 |3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鲍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该律师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2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路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路某2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085.7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鲍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261.28元。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金额共计1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只支持了医疗费用。故意伤害罪按法律刑期为3年以下,而经过辩护人的辩护在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争取到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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