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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艺术前,先要满足这个要求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630人看过


最近加拿大的艺术圈发生个事。加拿大温尼伯美术馆(WAG)上个月宣布,由于最近有证据表明前馆长费迪南德·埃克哈特在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支持纳粹党,该美术馆将把他的名字从实体和数字空间中删除。

 

怎么艺术也跟政治挂钩?

 

是的。艺术创作,首先要满足的要求,就是价值观正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一、艺术品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我们国家对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也是有价值观要求的。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此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对来华展览的艺术品在创作价值观上也有如下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一)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二)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三)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干涉我国内政的;

(五)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六)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七)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八)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九)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十)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下面4类的艺术创作是禁止的:

  •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 煽动民族仇恨,不尊重宗教信仰的;

  • 淫秽色情等身心不健康的;

  • 篡改歪曲历史的。

 

艺术创作虽然是自由的,但是创作出的作品会发表,会面向公众,还是需要有正确的价值导向。这个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外,都需要艺术创作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否则,加拿大尼伯美术馆(WAG)也不会在得知前馆长曾经支持过纳粹之后,将其除名。

 

 

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艺术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以及该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可见,著作权不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

 

艺术家在进行创作之前,要把握作品的价值观正向,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创作出来的作品可以发表、发行、展览等著作权权益的实现。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

 




作者:田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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