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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赔偿责任限额提升从何时开始?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海事海商 |1958人看过


 

2019年12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对《蒙特利尔公约》中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已提升至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加入国,那么何时适用赔偿限额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是按照货损发生的时间,还是按照法庭审判的时间?

 

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1. 一、      何为【责任限额】

在运输合同中,出于对承运人承接货物的商业保护,一般在国际法、国内法中都会对因承运人导致的货损设置赔偿责任限额。也就是承运人最多赔偿这么多钱,超出的损失部分,承运人豁免赔偿。

 

这种设置责任限额的法律规定,在海事、航空运输中非常常见,已经成为共识。比如在《海商法》56条第1款,“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航运中也有有关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22条第3款,“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国内法,我国的《民用航空法》129条也有类似规定,“(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可以看出,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已经在深入国内法、国际公约,已经是航空货物运输业,承运人与托收方的共识。

 

但赔偿限额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也不是亘古不变的。

 

  1. 二、      【责任限额】的变化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各项责任限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复审,当通货膨胀超过10%时可以对责任限额进行修订。当通货膨胀超过30%时,则自动进行复审程序。2009 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将《蒙特利尔公约》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2019年继续提高为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

 

虽然已经在2019年12月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至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但货损发生在2019年12月之前的纠纷,是应适用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还是适用已经生效的22特别提款权?

 

  1. 三、      何时适用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责任限额?

在何时开始适用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上,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津03民终1419号案件中,给出了司法意见。法院认为,“考虑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对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是基于通货膨胀的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所公布且生效的责任限额标准即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作为责任限额…”

 

可以看出,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22个特别提款权公布且生效之前,但基于通货膨胀和公平原则,法院判决还是适用了22个特别提款权。

 

  1. 四、      律师建议

国际段的航空运输在运输合同的双方没有明确运输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启运国、目的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那么,发生的货损的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可以看出,至今航空赔偿责任限额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全面的适用每公斤22个特别提款权。

 

无论你是航空运输的托运方还是承运方,如果对22个特别提款权的责任限额并不满意,那么需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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