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及问题:
陈近南向广州化骨公司购买44吨硫氢化钠,并与化骨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将购买的硫氢化钠以及另外一批丁基纳黄药经海陆联运运送至刚果卢本巴希。
44吨硫氢化钠装在2个集装箱内海运至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港中转运输,由化骨公司负责当地清关。后因2个集装箱货物申报的货物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被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海关查扣并拍卖。
问题来了。
货物因申报错误导致损失,由谁承担?是否可以享有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我们先来拆解下货损产生的原因。
一、 货损产生的原因
从广州海陆联运运送至刚果卢本巴希,毫无疑问本案是多式联运。海运至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港中转运输,并进行清关,在清关中被海关发现申报的货物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进而进行查扣和拍卖,产生货损,从前述事实可以看出,产生货损的阶段是在海运段。
而货损产生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清关时申报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属于清关错误导致货损。
二、 谁是责任人?
海商法第105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就是在多式联运中,空运段发生的货损适用民用航空法,海运段发生的货损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判断谁是责任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原因导致的货损。涉案货物产生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因为在清关时没有准确的申报货物的价值,导致申报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属于清关过错导致货损。
在本案中,清关方也是本案的承运方,该清关又是海陆联运的海运段,属于承运人化骨公司的运输责任期间,因此在本案中,应由承运方化骨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化骨公司作为承运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责任限额呢?
三、 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55条第1、2款,“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以及《海商法》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根据海商法的第55、56条,承运人的责任产生货物全损,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但不超过每公斤2SDR,也就是每公斤大约3美元。
在本案中,因为货物重44吨,核算下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没有超过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因此这个案子最终法院是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判决承运人进行赔偿。
四、 律师评价
多式联运有其特殊性,且空运段、海运段、陆运段各个阶段的赔付标准不一样。除了适用空运的《华沙条约》、《蒙特利尔条约》,以及适用海运的《海牙条约》、《海牙维斯比规则》,若双方在没有事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选择中国法律作为管辖法律的前提下,空运段的赔偿应按照《民用航空法》,海运段应按照《海商法》的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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