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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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问:无船承运人在法律上具有何种权利义务?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海事海商 |454人看过

物流从业必知的100个航运物流业法律问题(十一)


无船承运人的主体主要是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和承租人,这些主体作为承运人时,则远洋承运人、联合运输中的前程承运人、续程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在货运代理企业日常操作中,出具提单分单的一般是无船承运人,而出具提单主单的是实际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是法律上拟制的承运人,处于契约承运人的地位。一方面,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它又要与实际承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通过实际承运人来完成运输。

 

自2019年4月起,无船承运业务备案通过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办理。根据交通部的要求,无船承运人业务的企业要在经营活动开始后的15天以内,就要向当地的审批部门提出备案,如果是境外注册的企业,需要选择一个经营业务实际发生的口岸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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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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