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碰到异常操作该如何应对呢?
以下几个常见的异常操作,我们一个个来看。
一、电放
操作中,电放应听从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指示;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拒绝电放,则公司操作人员应按常规操作进行,不得电放。
1、电放,应听从实际托运人(Shipper)的指示,而非目的港代理或境外买家;
2、若境外买家提出电放的,操作人员须:
(1)询问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是否收到货款,是否同意电放;应告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电放等于境内卖方放弃货权;
(2)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同意电放,操作人员须:
-向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索要书面确认电放指示;和
-由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出具相关电放保函(公司保函或目的港代理/船公司格式保函);和
-向实际托运人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3、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提出电放的,操作人员须:
(1)告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电放等于放弃货权;和
(2)向实际托运人索要其出具的相关保函,确认电放(公司保函或目的港代理/船公司格式保函);和
(3) 向实际托运人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4、告知目的港代理,凭电放指示放货;
(1)若目的港代理需公司签署其格式保函确认电放,则操作人员应将目的港代理/船公司的格式保函背靠背给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或
(2)若目的港代理不需公司签署其格式保函确认电放,则公司可用自己的格式保函,要求实际托运人签字盖章后回传公司。
二、两套运输单据
在境内,有时贸易双方会因为L/C(信用证)而要求公司再另行签出一套HB/L(有时可能是FCR,ForwarderCargo Receipt)用以给银行结算用,这样就会出现同一票货出现了两套运输单据,请相关操作人员按如下进行操作:
1、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提出要求公司同一票货出具两套运输单据,操作人员须:
(1)告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同一票货不能有两套运输单据,尝试拒绝该类操作;
(2)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既要运输单据结汇,又要做电放的,则:
-向实际托运人索要其出具的相关保函,确认电放(公司保函附件或目的港代理/船公司格式保函);且实际托运人不会凭借运输单据向公司主张权利;和
-向收货人索要保函,确认不会凭运输单据向公司主张权利。
(3)若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得知风险后,继续坚持要求公司出具两套运输单据,则:
-向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索要书面同意,确认境外HB/L给贸易中间商用于提货,且境内HB/L仅做信用证结汇使用(或托运人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和
-向实际托运人(境内卖方)索要保函(见附件),确认无论是否正常结汇,该运输单据不能作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且免除公司责任。
三、托运人记载异常
若按照客户要求,提单中托运人栏记载的不是实际发货人(境内卖方),而是境外买方或者中间商,则须:
1、在签发提单前告知实际发货人提单托运人的记载情况,并询问实际发货人这一记载是否可以接受;若境内确认接受,须要求其出具书面保函(见附件二);
2、向目的港代理申明这一特殊情况,并要求目的港代理在放货前必须征得公司同意;
3、若境内卖方拒绝提单中托运人栏记载为他方,则操作人员应按实际情况在提单中记载实际发货人为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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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萌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方向:航运与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及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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