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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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中是否发生货损还不确定的情况下,也能索赔吗?

发布者:田萌律师|时间:2021年11月30日|分类:海事海商 |526人看过


重新想起这个案子,是因为最近碰到好多起航空运输中发生货损,正在商量怎么赔偿的案子。

 

这个案例之所以经典,在于最后检测发现没有货损,但是航空公司还是被判决赔付损失了。

 

这说明,因货物运输导致的非货损的其他损失,如果索赔程序正确,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先来看下案例。

 

  1. 一、     案情

原告:A公司(货代)

被告:航空公司

 

2005年9月,A公司受GE公司委托将一台飞机引擎由英国伦敦运往中国上海,A公司委托航空公司负责运输。

 

2005年9月7日A公司签发了分运单,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载明始发港伦敦、目的港上海,航班号,货物名称,收费重量等。

 

两份空运单上均特别批注:“给承运人预警提示:请注意所有陆路运输必须总是使用气垫悬挂车”。

 

两份空运单均印制有以下条款,双方同意下列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交由承运人运输(除另有批注),运输条件按背面条款。

 

该票货物于2005年9月10日随航空公司航班到达上海浦东机场,进入机场货运站的仓库。2005年9月11日,机场货运站、浦运公司和主运单的收货人东环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放货通知上签字。在该放货通知上注明“交货时货物完好”,没有特别批注。

 

从机场货运站的仓库到东环公司的海关监管仓库由机场货运站指定的浦运公司用普通卡车运输。分运单的收货人东航西北分公司发现该票货物使用普通卡车运至东环公司仓库,认为飞机引擎为精密设备,极有可能造成货损,因此拒绝收货。

 

2007年2月14日,GE公司不得不对飞机引擎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测,并从A公司收到了总计9万元的和解款项。

 

A公司赔付GE之后,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航空公司支付其损失9万元。

 

最后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们来看看A公司究竟做了什么,即使最终检测下来没有货损产生,法院还是判决航空公司承担了9万元的赔偿款。

 

  1. 二、     A公司做了什么,拿到了赔偿款

第一步发索赔函

2005年9月22日,也就是收到货物的11天后,A公司分别向航空公司和机场货运站发出索赔函,认为后两者违反空运单上对货物地面运输的特殊要求,对将来可能由此引起最终客户的索赔或者遭受的任何损失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二步联系公估检测,拿到公估报告

A公司委托天津华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飞机引擎包装及表面良好,但是该飞机引擎为极其精密的设备,而实际从机场货运站到东环公司仓库地面运输未按照空运单上注明的要求进行,可能导致该飞机引擎发生货损。

 

第三步通知承运人国外原厂检测维修,拿到检测报告

之后,因为是精密航空零件,GE需要将飞机引擎运往英国,做最终的检测和维修;为此,A公司向航空公司发函,告知其该飞机引擎需要被运到英国进行修理和检查。

 

最后,英国工厂检查报告,结论为该引擎正常运行。

 

第四步确定损失

2006年5月16日,GE公司就该飞机引擎的错误运输向A公司提出索赔,具体费用包括运费、仓储费、彻底检修费用,A公司经过协商,赔付了GE公司9万元的和解款。

 

A公司最终将这9万元作为自己的损失,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进行索赔。

 

  1. 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货物并没有出关,整个路程属于机场的海关监管范围内。由于机场货运站是航空公司在浦东机场的地面代理,从法律上讲,货物仍处于承运人的掌管期间,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空运货物的损坏和损坏的价值一般通过商检机构和保险公估公司来评定,认可了公估公司的报告中的检验结论。

 

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运输期间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货损的概念应该适当的扩大,即货损应包括检测货物是否受损而发生的费用,以保证承运人将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

 

  1. 四、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完美的教会了我们一旦发生损失待定的情况下,如何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首先,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损失进行索赔的时间是很短的,一般航空运输最多是14天。A公司因发现运输有异常操作,又因为是飞机引擎,精密仪器,担心货物有损,所以在损失待定的情况下立即向航空公司发送索赔函保住索赔权利,这种做法无疑是明智的。

 

因为索赔函本身就是在损失不明确的情况下,通知对方,有可能发生损失了,虽然现在还不确定,但一旦确定,我将来是要向你索赔的。

 

其次,在国际运输发生货损或异常操作的情况下,联系第三方公估公司做检测是索赔货损最重要的一环。一个有资质的公估公司可以起到定损定责的作用。公估报告的定损定则的证据力通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是认可的,尤其是没有其他辅证的情况下,公估报告中的结论完全有可能成为裁判依据。

 

由于公估报告中无法确定飞机引擎是否有损坏,只能将其送回英国原厂进行检测。这里A公司将货主对飞机引擎的处理进一步的通知了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虽然最后的结论是该飞机引擎并未损坏,但是作为货主的GE公司因航空公司的不适当的运输进行了公估检测、原厂检测,以及将飞机引擎运回原厂,这一切行为已经产生了费用。

 

对于货方产生了额外费用,就意味着因为运输中的操作异常已经遭受了损失,这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航空公司导致的,所以理应由航空公司进行赔偿。

 

货代A公司赔付了GE公司相关检测费、运输费,再对最终责任人航空公司进行追偿,一切就显得顺其自然,理所应当了。

 

所以,从这则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正确的索赔,在国际运输中至关重要。发生货损或者潜在损失时,货方第一时间就需要固定自己的索赔权,否则,等过了索赔时效,航空公司就有一万个理由拒赔了。

 

另外,承运人的赔偿范围也不仅限于实际货损,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异常操作导致的检测货物是否受损的费用,也应该被算在货损的范围内,是可以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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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萌律师

业务方向:航运物流、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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