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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发布者: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40人看过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小女和小弟曾经是初中同学,2018年1月同学聚会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小弟每次和小女见面都要跨区乘地铁,小女觉得小弟很不方便,于是在2018年3月给小弟买了一辆凯迪拉克,登记在小弟名下,购车款、保险费和车牌费加起来大约有50万元左右,但是后期小女发现小弟和其恋爱期间,还和其他异性保持往来,遂结束了和小弟之间的恋爱关系,并且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弟返还购车款50万元。

 

这个案件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2、   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还是借款合同纠纷?

3、   本案如果是赠与的话,小弟是否应当偿还购车款?

 

 

  1. 一、  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法官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本人受到损害,他人获得利益,本案系争款项显然不符上述规定,原、被告因相恋、购车产生纷争,并非无因。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前提必须是没有合法依据,如果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婚姻关系或者是为了形成恋爱关系而给付财物,双方之间给付财物的依据存在且合法,并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因此本案中小女给小弟买车,是以恋爱关系存续为基础,小弟获得该车辆并非属于不当得利,本案并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1. 二、  关于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还是借款合同纠纷

法官认为:原告用自己的钱款购买车辆,无偿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付其钱款配置车牌,被告接受并持续使用,原、被告之间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和赠与的最大区别是,借款是需要返还的,而赠与是无需返还的,确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主要是看小女向小弟转账时,小女和小弟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则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判断,如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小弟是否有提出借款和还款的意思表示。如果在聊天记录中并无关于赠与和关于借款的任何意思表示,则只能从一般人的角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该事实进行推定。目前来看,恋爱中一方对另一方心存好感时送钱送礼算是比较常见的社会形态,因此小女在恋爱中给小弟买车的行为解释为赠与更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

 

  1. 三、  本案如果是赠与的话,小弟是否应当返还购车款?

法官认为:现原、被告已经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给付被告的钱款,结合原告交付被告钱款的缘由、被告使用情况、双方交往时间、各自过错程度等要素,遵循公平原则予以衡量,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120,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赠与财产转移后,自己就不能反悔撤销赠与,本案中小女给小弟购买了一辆车,购车款支付后,购车合同写的是小弟的名字,就相当于已经履行完赠与义务,赠与已经不可撤销了。但是目前司法裁判中除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外,还会依据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平原则”的条款,认为赠与一方赠与受赠者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恋爱感情或者是为了最终结婚,金额过大,一般超过5万就会要求受赠者依据公平原则返还部分受赠财物,比例一般在40%-6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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