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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姑妈、姑父、妻子、朋友可以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么?

发布者: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872人看过


继承人的姑妈、姑父、妻子、朋友可以做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么?


在继承人薛某诉继母遗嘱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被继承人的妹妹,妻子作为见证人的遗嘱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无效。

 

案情简介:

      薛某父亲罹患肝癌,医院病房前薛某让人为其父亲代立遗嘱,2016年年初,在医院薛宝病床前,在薛某生母及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由薛某姑姑为薛某父亲代立遗嘱,遗嘱中载明薛宝欲将其婚后与薛某继母共同购置的住房及汽车中属于本人份额的财产全部由儿子薛某继承。然而,薛某的继母严某却这份遗嘱提出异议,认为该份代立遗嘱内容虚假,形式有重大瑕疵,不同意遗产的继承方案。于是,薛某遂将其继母严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严某按被继承人的遗嘱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代书遗嘱中,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也即同样不能作为代书人,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本案中,薛某姑姑系薛宝的妹妹,属于其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继承人”范畴;薛某生母,与原告薛某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薛某姑姑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薛某母亲作为见证人均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两位见证律师与继承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见证人的身份,但未有一人代书,亦与法律规定不符。第三,在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可得知,薛某姑姑在宣读《遗嘱》内容时,薛宝多次昏迷。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认定为有效。原告诉请要求分割涉案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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