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申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X,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赖XX,女,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重庆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X,女,汉族,1993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罗X、赖XX因与被申请人刘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X、赖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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