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四川

刘彦君律师

  • 服务地区:四川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2:00

  • 执业律所: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82821366点击查看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涂某某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刘彦君|时间:2022年08月22日|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律师。

被告:涂某某

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项432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7295.41元(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4月25日暂计至2022年1月5日,之后按照日万分之六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对原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上述两项共计62019.41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所抵押高尔夫牌车辆(车牌号浙GE××**、车架号×××4438)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涂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某某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代被告偿还了透支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涂某某偿还垫付款43224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为应以垫付金额未基数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关于律师代理费1500元,属于原告主张权益的合理支出,于法无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根据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和原、被告合同约定,车辆的抵押权利人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该诉请。被告涂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本金43224元及利息(以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5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7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16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涂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全站访问量

    17123

  • 昨日访问量

    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彦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