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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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工程公司与山东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志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22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件系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某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固定总价80万元,工期30天,乙公司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在质保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入场施工,于2015年1月7日完工,并于2015年1月13日验收合格,后该工程于2015年1月24日移交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仅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了工程款8万元,余款再未支付。
       甲公司在2018年10月联系了本律师,希望通过律师帮助追回工程款。本律师在对案件全盘考虑后先对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后代理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灵活应对,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很好的维护了甲公司的权益。

       通过本案件的办理可知,工程案件中经常发生业主或总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工程企业需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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