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件系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某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合同固定总价80万元,工期30天,乙公司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在质保期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入场施工,于2015年1月7日完工,并于2015年1月13日验收合格,后该工程于2015年1月24日移交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仅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了工程款8万元,余款再未支付。
甲公司在2018年10月联系了本律师,希望通过律师帮助追回工程款。本律师在对案件全盘考虑后先对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后代理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灵活应对,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很好的维护了甲公司的权益。
通过本案件的办理可知,工程案件中经常发生业主或总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工程企业需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