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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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几家??

作者:季志华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67次举报

一.什么是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正常情况下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三.只有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可以是2家,如果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季志华律师系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新乡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新乡市检察院青少年维权中心律协“小荷工作室”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招标投标、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