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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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赋予的合法反击权

作者:季志华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7次举报
2025-05-14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需满足的条件

1.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推测的。例如,甲误以为乙要对自己进行攻击,而先出手打伤乙,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乙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些违法行为,如殴打他人、抢夺财物等。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比如,甲与乙发生争吵,乙声称要回家拿凶器再来报复甲,甲在乙回家途中就将乙打伤,此时乙的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又如,丙在被丁抢劫后,丁已经抢得财物逃离现场,丙随后追上丁并将其打伤,这时丁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丙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3.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进行,而不能对无辜的第三人实施。比如,甲被乙攻击,甲为了躲避乙的攻击,将旁边无辜的丙推向乙,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人乙,而是无辜的丙。

4. 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果是出于报复、伤害等其他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甲与乙素有矛盾,一天乙对甲进行轻微的挑衅,甲借机将乙打伤,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其目的并非单纯制止乙的不法侵害,而是带有报复的意图。

5. 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例如,面对他人的轻微推搡,却使用刀具将对方重伤,这种防卫行为就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昆山反杀案”,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不能或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情形

1.对合法行为:如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因其本身具有合法性,不能成为正当防卫对象 

2.对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行为,对其反防卫违背正当防卫初衷 

3.对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保护更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所以不能对其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由自然原因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损害,与不法侵害无关,无需进行正当防卫.

 

刑事辩护律师季志华提醒您: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避免因过度防卫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季志华律师,电话:15560155333,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新乡优秀律师,新乡市三八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招标投标、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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