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代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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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诈骗案重审辩护词

作者:杜代刚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6-29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诈骗罪重审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有特定的情感背景和复杂成因。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己自愿认罪,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有极其复杂且特殊的情感背景,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性诈骗犯罪有重大区别。

本案系被害人儿子报案称他父亲被林某某诈骗了,公安机关以此立案,检察院审查并起诉被告人构成诈骗,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上诉后发回重审。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相关情感背景而言,敢肯定被害人李某本人并不愿意这样

在案证据材料反映,被告人林某某年仅28岁未婚,被害人李某已72岁高龄。被害人老伴去世早,子女不在身边,长期的孤独、彷徨、空虚深深困扰被害人;在无人陪伴时,被告人常常独自对着窗外发呆、长久凝视或是经常到站在街上看行色匆匆人群、看来来往往车辆,令人心酸。

被告人先是被害人的生活保姆,帮被害人洗衣、煮饭、打扫卫生,后成为情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并交往了五个多月在此期间,二人的关系似朋友、似情人、似父女被害人亲昵地称呼被告人宝贝,被告人则尊称被害人大爷”。这种温暖、融洽的关系,给被害人寒冷孤寂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慰藉,被害人度过了一段快乐时光。    被害人一共65次借钱给被告人,被害人每次借钱没有到还款时间、或者到还款时间没还又借给被告人,从未要求被告人偿还

辩护人不否认65次借款中有骗的情况,被告人自己也承认,“诈骗”二字并不完全概括本案从案件材料中反映出来的客观情况已经完全清楚,辩护人公诉人、法庭心知肚明法庭应当考虑此情感背景。

二、“借条”上数额不能直接作为本案诈骗数额依据。

本案49张“借条”上的数额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数额:

第一“借条”具有民事法律属性不能认定“借条”上数额就是诈骗数额。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是“以借款方式进行诈骗”,但辩护人认为,“借条”是借款方向出借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本案特殊背景,被害人李某以借款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某给予现金,部分是基于真实的借贷关系,另一部分则是出于对被告人陈述生活贫困同情而给予的经济帮助(即赠予性质)。被告人被害人49张借条上,明确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以及借款人和出借人姓名。“借条”上的款项有部分是李某自愿拿给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将“借条”上的数额一概认定为诈骗数额是完全错误的,法庭应予以纠正。

第二,“借条”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反映出真实的资金给付数额是,借款数字不清不符合常理。被告人林某某写给李某49张“借条”都是在整数后面加了小数点,如果按照数学法则计算,借条的总金额极小。虽然被告人说小数点后的数字代表实际金额,但这仅系其单方供述,没有得到害人李某的证实,缺乏证据印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款时间和还款逻辑更是反映出“借条”荒诞可笑违背生活常理。全部49张“借条”涉及65次借贷,反映的情况是:今天借款隔几天还”、“明天再借款也是同一天还”、“后天再借款也是同一天还甚至上午借款下午还”、“下午借款晚上还”、“晚上7点借款晚上12点还”的极端高频借贷模式一共借了65次,实际上没有还一次。被害人李某虽然年事已高,但平常都是一个人生活,是有正常行为能力和正常思维能力的人,在如此高频率的借款没有任何实际还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继续借给被告人?这表明被害人李某主观上根本没有要被告人还款的意思,“借条”只是二人基于特定情感关系下的一个游戏而已,“借条”根本不能当真。

第三,“借条”与现有证据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是,被害人陈述报案数额与“借条”数额矛盾。根据报案记录和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被骗数额只有38,000元,而“借条”上的数额计算6万两者存在巨大出入。二是“借条”数额害人的实际收入相矛盾。害人每月退休金为5,800元,被告人与害人交往才五个多月,且被害人儿子证实害人每月自己要用1千多元,那么被告人林某某客观上能被害人处得到的资金也只有2万多元。可见,“借条”上的6万巨额资金,是不真实的,是荒唐的,不能作为认定依据。

、本案应当以“疑罪从轻”认定数额,即以数额较大认定本案诈骗数额

如前所述,本案49张“借条”矛盾百出,疑点重重,含糊不清,不符合常理,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诈骗数额依据辩护人认为应当以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的25,000元认定本案诈骗数额该数额是比较真实的

一,被告人供述的25,000元与被害人的实际经济能力及收入情况高度吻合。害人每月退休金为5,800元,被告人与害人交往才五个多月,且被害人儿子证实害人每月自己要用一千多元,那么被告人林某某客观上能被害人处得到的资金也只有2万多元。

二,即使按照被害人李某陈述38,000元,也应当扣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合理开支。被告人与被害人交往期间,平常买菜出去吃饭等日常生活支出都是被告人林某某在支付,被告人还经常自己掏钱给被害人李某购买衣服日用品等。这些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款项,应当从涉案数额中进行扣减。

三,涉案款项中掺杂了基于特定情感的自愿赠予,应予剔除。如前所述,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李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38,000元的款项中,被害人李某基于情感因素自愿拿给被告人一部分钱,也应当扣除。

所以,被告人供述的诈骗数额25,000更符合案件客观事实。所以本案数额“巨大”证据不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案应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依法认定本案诈骗数额为“数额较大”,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诈骗数额“巨大”错误,且本案情感背景和其他复杂因素为此,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些情况,对被告人林某某“数额较大”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杜代刚律师


杜代刚律师是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及高级合伙人,同时身兼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1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1511120********78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