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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驳回后的法律救济

发布者:何丽娜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1367人看过

再审申请驳回后的法律救济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检察院申诉

 

1、《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不服驳回申请后,可向生效判决的同级检察院递交申诉申请,由同级检察院决定提出检查建议还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2、《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因此,除了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上级检察院也可进行监督。不服驳回申请后,可以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确有错误可由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抗诉施行“上级抗”,只有最高检可“同级抗”)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由法院院长实施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院长提交材料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在每月设置一天院长接待日,诉讼当事人可在院长接待日递交案件材料。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故,当事人可向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窗口递交案件材料,确有错误,上级提审或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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