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肖某某立即给付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2,021.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被告肖某某曾系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下设的仓库的现役军官,部队依照军队公寓住房规定将本案中的涉案房屋交由被告肖某某居住使用,被告肖某某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享受的一种部队的福利待遇,包括不同级别的军官所享受的住房面积均有差异,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成立盈利性租赁关系的前提和法律行为,与普通民事案件纠纷不同,原、被告之间也并非平等主体之间自愿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认为,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上述司法文件已经将部队退休人员、转业军人和遗属以及退休干部子女全部纳入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管理站与被告肖某某之间的纠纷并非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历史遗留的涉及福利待遇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管理站的起诉。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002年7月2日 [2002]民立他字第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