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叔和吴姨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为能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就在某镇购买了一套毛坯房,文叔出资5万,吴姨出资1万。双方为了婚后和睦相处,避免纠纷,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购房资金按协议实施,中途如遇特殊情况,如分居生活,不能和睦相处,则按男女双方各投入的资金比例偿还其本人,其他共同生活中创有财物为双方共有”。同年1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文叔与吴姨共同将房子装修完毕并扩建了100平米。然而,文叔和吴姨一起生活后并不融洽。2013年8月,由于政府规划,文叔和吴姨的房屋需要拆迁,经两人同意,文叔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就该房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该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部分共计约250万元。正是这笔巨款的分配,让文叔与吴姨争执不下,两人关系降至冰点,同年9月,两人开始分居。2013年底,吴姨以两人关系破裂为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配征收补偿款。
法理分析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约定不明的部分,经过协商,未能作出相应的补充协议,因此法院仅对双方就婚前明确规定的部分予以确认,而婚后共同生活创造的部分,不再适用协议约定,而是适用法定补充,应当认定为婚后共同共有,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