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专车软件的关系,专车软件提供平台,双方不存在过多的法律纠葛。
乘客与司机的关系,司机为劳务公司派遣,乘客属于用工者,某些情况下,要对司机的伤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乘客与劳务派遣单位的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乘客对被派遣劳动者即司机共同实施管理、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
乘客与租车公司的关系,双方为租赁关系。
针对近期引发舆论热议的“专车”服务,交通运输部做出最新的正式表态:“专车”服务是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这一表态相当于间接承认了滴滴专车等专车软件的合法身份。
不过,交通运输部也表示,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
据人民网报道,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表示,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专车”服务应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与实际需求,与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传统客运行业错位服务,开拓细分市场,实施差异化经营。
鉴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共同实施管理、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争议,需要二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仲裁和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作为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连带责任有关规定的对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上述规定,为用工单位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奠定了程序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