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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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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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回购权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影响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80人看过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崔某于2004年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适用房一套,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005年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崔某与王某及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中介公司居间,崔某将房屋以116万元出售给王某,崔某应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诉争房屋交付给王某,约定在2010年3月30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但当崔某向石景山区住建委提出出售房屋申请后,住建委要求按国家规定,以116万元回购该房屋,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给王某。

2011年,崔某诉至石景山区法院,要求确认房地产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王某腾退诉争房屋。王某提出反诉,要求崔某履行合约,为其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由中介公司予以协助,并判令崔某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判决崔某支付王某违约金,并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2012年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赔偿装修款、自己可得利益损失、居间费等共计200余万元。法院认为,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相关房屋主管机关明确表示行使优先回购权,崔某系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故崔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归责于崔某。因此,王某再次败诉。

法官提示:买卖房屋时如果涉及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房屋,买卖双方应当事先在相关部门咨询有关政策法规,在得到明确答复后再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何分担政策风险。此案中,王某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造成房屋无法过户,但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房屋无法过户的结果,崔某依据合同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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