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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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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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二手房,卖主拒绝办理房产证时,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2567人看过


导读:原告购买一处未取得房产证的二手房,后被告拒绝办理房产证。原告起诉开发商及卖主,依次办理房产证。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西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2.请求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该不动产过户到赵某某名下;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名下;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612日我与xx房地产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购买北京市西城区xx西里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的房子,合同签订当天我给xx房地产交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双方办理公证手续同时支付剩余房款21万元,xx房地产再转给赵某某2004622日,我与被告赵某某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购买上述房屋,金额为23万元,当日xx房地产带着我跟赵某某一起去做了公证,当天我把另外21万元给了xx房地产在平安里的门店,624日公证处出的公证书。转让合同约定赵某某23万元转让北京市西城区危房改造拆迁协议中的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2004年我拿着办理公证的委托合同在xx物业公司了办理入住手续,一直住到现在。2017年时我听说房子能办证了,但找不到赵某某了,故起诉至法院。

西都公司辩称,西都公司于2003323日与赵某某是签订了北京市危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房协议,但董某某赵某某私下签订买卖合同西都公司不知情。赵某某从未向西都公司提出过办理产权证,西都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涉案房屋现在具体办证条件,属于比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性质,但西都公司只能协助将涉案房屋登记到赵某某名下,不能直接办给董某某

赵某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董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委托购房协议书》、(2004)京二证字第16187号公证书、(2004)京二证第16542号公证书、购房款发票、购房款收据、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公共照明费发票及收据、公告收费专用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3228日,西都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约定西都公司安置赵某某半地下2居室1套,地址为xx小区(设计号)xx号楼xx号,套内面积暂定为56.12平方米,房屋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2004612日,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董某某签订《委托购房协议书》,约定董某某委托xx公司购买位于西城xx小区xx号楼xx号建筑面积56.12平方米房屋,户型为2居,层次为半/6,总房款为23万元,其中包括佣金和公证费。上述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董某某支付定金2万元,双方办理公证手续时,董某某将剩余购房款21万元一次性支付给xx公司。

2004622日,赵某某董某某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签订《转让合同》及《委托书》,《转让合同》的内容为:甲方赵某某,乙方董某某。现赵某某就转让与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项下权利之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以人民币贰拾叁万整转让《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二、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以及所有相关文件交乙方保管,合同中规定的房屋,具体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设计号)xx号楼xx号房屋(尚未竣工使用)在房产可以办理入住后及时协助乙方办理入住手续,甲方结清此前该房屋所涉及的一切应缴费用,乙方入住后此房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应于2004628日将人民币贰拾叁万整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四、甲方保证此房产能够取得国家认可的正式产权证,承诺待正式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允许上市交易过户后,协助乙方办理该产权的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证及过户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在上述房产正式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若甲方因本身原因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收回转让的权利,则甲方除退还所付钱款外,另赔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整,乙方搬出此房屋;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故退房,则乙方赔付违约金人民币肆万元。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六年,在立契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自动终止,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就有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委托书》的内容为:委托人赵某某,受托人董某某,委托事项:办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的入住手续,办理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过户,并代为办理该房屋出租、出售、维修、维护、领取售房款及法律诉讼等一切事宜。

200477日,xx公司开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董瑞芳购买xx小区xx号楼xx代收房款23万元。

2004921日,西都公司开具发票一张,载明收到赵某某(施工号B1-2-002)优惠价及成本价购房款、经济适用房价购房款、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代收楼宇对讲工料费共计160577.45元。

上述《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转让合同》及《委托书》中涉及的房屋是同一套房屋,该房屋建成后,董某某接收房屋并居住至今,董某某还持有购房款发票的原件。另查,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xx号楼xx号现房号为北京市西城区xx西里xxxx号楼xx单元xx号。

本院认为,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行为,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董某某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委托xx公司购买房屋,并与赵某某就涉案房屋的交易事宜订立了转让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董某某已经支付了购房款且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并居住至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西都公司表示涉案房屋现已具备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赵某某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董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鉴于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尚未登记为赵某某,故西都公司应先协助赵某某办理登记后,再由赵某某协助董某某办理。

综上所述,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董某某赵某某2004622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协助赵某某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西里xx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某

三、赵某某于取得北京市西城区xx西里xx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所有权当日,协助董某某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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