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提示:由于房屋买卖年代久远,当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进行过户。2018年,买房人提起诉讼,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成功得到了法院支持。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我将海淀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和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4年7月11日,我向被告购买海淀区罗庄东里住宅一套,双方约定住宅面积63.7平方米,楼层和门牌号为某号房屋室,房屋价款为4500元/平方米,房价款286 650万元。该房已于1994年9月16日建成,我已付清全部房款入住,但仍未将涉案房屋产权手续办理至我名下,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故我诉至本院。
被告东升公司辩称,本案所涉房屋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在九十年代,年代久远,我公司因人员发生很大变化,有些事实无从查清。这份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我们都不清楚,所以只能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之前的一些相关判例来判定,对于该房屋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还请法院查明,所以我公司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和承担过户产生的税费和费用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唐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其与东升公司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1、住房证。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住宅管理所为唐某某办理涉案房屋住房证。房屋坐落:海淀区某号,面积63.7平方米。同时备注:永久居住权,自由转让和自由买卖。2、1994年2月海淀区东升住宅管理所给唐某某颁发房屋永久居住权证书。住宅坐落于海淀区某号房屋居室一套,限有永久居住权(自由转让,自由买卖)。3、房款交款收据,该交款名目为定金及购房款,唐某某共交纳房款286 650元。4、物业费收据。唐某某交纳了某号房屋的物业费。东升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同时认同唐某某所提交的住房证上的某号,即为本案诉争的某号,唐某某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且其在罗庄小区内无其他住房。涉案房屋仍登记在东升公司名下。
经询,唐某某未与东升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东升公司亦表示通过档案查询亦未查到与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东升公司与唐某某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唐某某提供购房款收据,明确双方之间系买卖关系,即由东升公司向唐某某出售房屋。结合唐某某提供的房屋永久居住权证亦再次明确,东升公司已向唐某某交付涉案房屋,且唐某某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自由转让、自由买卖,结合前述证据可以认定,唐某某系以出资购买的方式购得涉案房屋,双方之间房屋的买卖合同成立。现涉案房屋登记在东升公司名下,东升公司认可住房证记载的某号,东升公司现负有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唐某某名下的卖方义务。故唐某某要求东升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关于唐某某要求东升公司支付办理产权证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和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约定上述费用均由东升公司负担,故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应税费及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房屋出卖方承担的,应由东升公司负担;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买方负担的,应由唐某某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唐某某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号房屋过户至唐某某名下;
二、在过户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房屋出卖方交纳的税费及费用,由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负担,应由房屋购买方交纳的税费及费用,由唐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