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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房屋赠与子女案例评析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1055人看过

离婚房屋赠与子女案例评析

明某15岁时父亲离异,20岁时父亲自愿将一套三层综合楼赠与他,可如今他要求父亲协助过户时,父亲却反悔,声称当年是被迫无奈。

明某(原告)的父亲(被告)与自己的母亲在2002年登记离婚,后约定自愿将一套三层综合楼赠与明某,过户手续由明某成年后自行确定何时办理,父亲到时需要提供协助,过户费由明某负担;另约定父亲对上述房屋有使用收益权利至其六十周岁止,但应每年补偿原告10 000元。现明某根据确认书要求母亲及父亲协助过户,父亲却不同意,而且父亲在当初签订确认书后就将上述房屋出租,可却从未支付明某补偿款。

后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至明某名下,并要求父亲立即支付2007年至2011年的房租50 000元,及以后每年支付明某10 000元。

庭审上,父亲则辩称,确认书上记载的立约人包含儿子明某,但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确认书上签字,表示其已经放弃了该权利,故明某以其本人没有签字的确认书来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父亲还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没有赋予明某强行要求赠与的权利。而且自己在签订确认书时系被迫无奈,因为当时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开设网吧,承租人在设置消防通道时遭到明某母亲的干涉,如不签订确认书将导致租赁协议无法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2月8日,明某的父母签订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书一份,约定诉争的房产归明某父亲所有。

2007年1月8日,明某父亲向法院对明某母亲提起财产权属纠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中包含一份确认书,确认明某父亲自愿将诉争房产全赠于给儿子明某,但父亲仍保留对该处房屋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至其60周岁止,明某同意接受。且在父亲出租该诉争房所得收益期间,应每年补偿明某10 000元。如未出租或因故拆除该房的,父亲的该项给付义务免除。同时约定房屋的过户手续由明某在其成年后视其自行确定何时办理过户手续(以相关部门允许为前提),父母亲应提供协助过户的义务,过户的有关费用由明某自负。

法院认为,本案的确认书就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原告明某作为受赠人虽没有直接在确认书上签字,但其通过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视同接受赠与,该确认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确认书的签订有背景,被告将赠与涉案房屋事项作为确认书内容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方赠与,受到确认书其他内容的约束。故对其请求撤销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今天法院判决明某父亲协助明某将诉争房产过户至明某名下,过户费用由明某负担;支付明某补偿费50 000元,并自2012年开始,父亲于每年12月底前支付明某房屋出租补偿款拆除时止(期间如未实际出租可予以免除)。

北京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赵律师评析:本案的确认书就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原告明某作为受赠人虽没有直接在确认书上签字,但其通过诉讼已经表明了接受赠与的表示。并且本案确认书的签订有背景,被告将赠与涉案房屋事项作为确认书内容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方赠与,受到确认书其他内容的约束。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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