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如果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应及时提出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上诉发回重审案例一:上诉人张某峰因与被上诉人叶某霞及原审被告吕某、王某福、刘某平、尹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现叶某霞援引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行使合同撤销权,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吕某代理叶某霞与张某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不足叶某霞在两年前购房价的一半,并据此对叶某霞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经本院二审审查,一审法院在上述价款比较过程中有明显计算差错,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节。同时,关于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应以交易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作为基准予以比较。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房屋交易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对此专业性问题亦存在重大分歧,法院不宜对此直接作出判断,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交易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价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再行对转让价格是否过低的事实作出认定,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指正。此外,本案二审中,张某峰提交了新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已于本案诉讼开始前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因叶某霞于本案中的诉讼请求除要求撤销合同外,另行主张返还房屋或在返还不能的情况下赔偿损失,故该事实亦属本案基本事实范畴,应予进一步查清。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 200元予以退回。
上诉发回重审案例二:上诉人胡某忠因与被上诉人王某萍、赵某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胡某忠诉请要求解除的《补充协议》,系其于2016年6月28日作为乙方(买受人)与王某萍、赵某一作为甲方(出卖人)及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居间人)共同签订的,一审法院没有查实上述签约主体,在满懿(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非本案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下,即行判决解除该协议有误。另,一审法院以王某萍、赵某一违约并不严重为由,酌情确定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应在结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考虑因此所造成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胡某忠就其主张的损失出示了证据,应予一并审查处理。综上,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遗漏当事人且上述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某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 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