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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注意遗嘱常见的十大问题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6日|分类:继承 |585人看过

7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和调研,总结出十大类常见遗嘱问题,并就如何正确谨慎地选择遗嘱类别、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发出法官提示。

据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我国公民临终计划的意识刚刚萌发,及时订立遗嘱的理念尚未普及,加之财产状况的复杂性及多元化,近几年遗嘱继承纠纷呈逐年递增之势。西城法院2014年共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56件,2015年收案109件,2016年收案121件,今年仅上半年已经收案90件。以此增长态势,预计今年收案量将达到历史峰值。

除了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外,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也成为遗愿不能达成的主要原因。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生前育有两个子女,李先生和李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牛街西里的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经法院查明,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本案中法院虽认定代书遗嘱确属徐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因此法院最终否定了代书遗嘱的效力,判决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李法官介绍道,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所以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应选择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西城法院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口头遗嘱、视频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共同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遗赠等多个方面,从效力等级来看,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翟先生原配妻子于1975年去世,二人育有三个子女。1977年翟先生和张女士结婚,翟先生于2013年去世,2015年张女士拿出翟先生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一份,要求翟先生几个子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楼的房屋中属于翟先生的份额留给张女士继承。因协商未果张女士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诉讼中翟先生几个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翟先生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应病案材料申请对翟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案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翟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据此李法官提示,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但这些患者所立公证遗嘱即使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因此最好在立遗嘱前对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行前往公证处。

如何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让在世亲人减少纷争,李岳鹏法官认为不同类型的遗嘱纠纷,也适用一些共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此,李法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对遗产房屋的具体坐落应以公认和客观的语言予以表述,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二是重视行为能力。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三是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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