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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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履行顺序判决案例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1473人看过

面对“日新月异”的房价,房屋买卖几乎成了商品交易的诚信“黑洞”,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家住浦东新区的许先生拥有一套动迁配套商品房,一年之内,他先后以110万和118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不同的购房者,被先购房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先购房者所有。

  同一动迁房先后卖给两买家

  2015年5月,买家胡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许先生家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昌路的一套动迁配套商品房,双方约定以110万元的到手价进行交易。随后,胡先生向许先生支付了88万元的首付款。

  许先生虽已与开发商办理完交房手续,但只持有房屋的动迁协议,还未办理房产证,因此双方约定:许先生在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的3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并将产证原件交由胡先生保管;相应地,胡先生在许先生办理并拿到房产证之后的十日内支付22万元尾款。

  2015年6月,许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屋钥匙交付胡先生。胡先生刚刚迁入房屋三小时,就发现门锁被撬了。胡先生报案后得知,原来此房屋一年前已出租,因租客与房东许先生间产生纠纷致门锁被撬。

  一个月之后,许先生顺利拿到了房产证。之后,胡先生与许先生因交房产生争议,胡先生未支付尾款。

  2015年12月,经法院调解,许先生同意赔偿租客四万元违约金,租客至此才迁出房屋,胡先生装修并入住房屋。

  直到2016年2月2日,许先生委托中介更换了房屋门锁,胡先生随即报警。

  二十多天后,许先生又与第三人周先生签订合同,约定以118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将房屋交付给了周先生。胡先生不服,将许先生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后追加周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优先保护履行顺位在先的买卖合同

  法庭上,胡先生称,自己从未在许先生和中介处得知房产证已办好,直至2015年8月委托律师查询后才知晓; 许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周先生系恶意串通,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因此周先生应迁出系争房屋。同时,胡先生表示待许先生交付房产证后同意支付22万元尾款。

  许先生辩称,自己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未交付产证系因胡先生未在房产证办出后10日内支付尾款,因此应是胡先生违约在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系许先生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所致。鉴于胡先生、许先生买卖合同成立以及胡先生合法占有房屋的时间均先于第三人周先生,根据公平的法律原则,应优先保护履行顺位在先的买卖合同。

  许先生因与租客存有纠纷,致房屋被租客强行占用,故许先生的交付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且许先生拿到房产证后,也未将产证及时交付胡先生,胡先生就尾款付款义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许先生以胡先生逾期付款为由,认为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2016年11月,浦东法院判决本案第三人周先生迁出系争房屋,由许先生将房屋交付胡先生。

  第三人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注意动迁房交易风险

  近年来,在国家对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期的限制作用下,“一房二卖”的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诉请多集中于两个买受人均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黄政表示,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优先保护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如果都没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房子已实际交付了的,谁实际合法占有,谁的权利优先; 如果房子还没交付,法院会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予以确定。

  对卖房人而言,应遵守诚信,不能因房价变化肆意违约。对买房人而言,前期应认真了解房屋的权属和使用情况,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后期在交易过程中及时关注交易进程,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尽快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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