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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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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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20人看过

  房市火热,

  让很多二手房房东“眼红”了,

  眼见“有利可图”,

  不少卖方签了卖房合同后毁约,

  违约现象呈爆发性增长。

  签了合同,收了定金,

  可房价却涨了,卖房人就反悔了。

  想着只要支付违约金,就可以留住房子。

  但买主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并起诉到法院。

  那么,房子到底归谁呢?

  就在前不久,

  法院就对类似案件进行了判决!

  市民谭女士夫妻俩看中了新区某小区一套二手房,面积132余平方米,房主报价105万元。去年8月,通过房产中介,谭女士一方与房主杨女士以102.5万元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当场支付了定金4万元。 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悔约,都要赔偿对方的违约金,并且在去年10月底前,办理资金监管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谭女士夫妻俩为了筹钱买这套房子,先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了,并通过中介,约房主杨女士去年9月27号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料,房主先是答应,后又突然提出解除合同。 谭女士说,为了要买到房子,做了很多努力,但房主就是坚决毁约。

  那么卖方突然毁约?

  谭女士无意中在另外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发现杨女士将那套房子又挂牌出售,报价已经上涨到了115万元,而且已经与另外一个买主签订了协议。 谭女士认为杨女士因为房价涨了而故意不卖,在多次催促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法庭上,杨女士辩称,她并非是想涨价,而是房子要留给孩子,以后父母也要和她一起住,所以不能卖了。对于谭女士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她愿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赔偿对方4万元,且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判决法庭审理认为,杨女士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现她仅以考虑到本人和家人可能需要居住使用该房产,而导致签约后又反悔,这个理由不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应当视为单方违约。 对此,谭女士一方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情形下守约方可选择的责任追究方式的一种,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涉案房产还在杨女士名下,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谭女士一方的该主张亦符合客观实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谭女士跟杨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法官点评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无效事由或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不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都应严格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实,谭女士碰到的情况并非个例。一旦楼市兴旺,二手房房价水涨船高,买卖纠纷也随之增加。 所以在合同效力认定上面,没有法定的条件 效力不能随意的更废 ,特别是房产交易当中 订立契约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做到谨慎签约严格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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