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经济适用房一房两卖引事端。为了经济利益将经济适用房一房二卖,并与新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新房主得知后起诉要求腾退房屋。2012年5月16日,昌平区法院判决原买房者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房屋。
审判查明: 2004年,王某以4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金某,金某交纳了购房款42万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居住。2011年,王某又以160万余元的价格将房屋另行出售给闫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闫某后得知房屋已被出售,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立即腾出所属原告的房屋。
庭审中,被告金某称:自己合法取得并占有涉案房屋的,其与闫某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闫某名下,闫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金某一直占有、使用涉诉房屋,故原告闫某要求被告金某腾退该房屋的主张,理由正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所属原告的房屋。
法官释法: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在购买房屋时要仔细查证卖房者是否有权利处分房屋,避免财产损失。
北京房产律师点评:购买经济适用房存在极大交易风险。具体到本案,为避免损失,本案的被告应及时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经济适用房的增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