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长期不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证书,业主郭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郭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
郭某诉称,其与开发商于1996年12月14日及1996年12月23日分别签订售房合同。约定付完房款后,自动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现自己已按约定付完款额,但被告始终不给或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书》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亦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元。现该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被告理应协助原告予以办理。同时,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责任,所以,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