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竞买别墅后先是将其卖给陈先生并收取50万定金,随后又将别墅过户转卖杨先生。索要房产未果,陈先生将张先生和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定金双返并赔偿购房损失共计30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定金损失100万元,赔偿购房损失150万元。
陈先生诉称,2009年9月,张先生将其竞买的别墅以2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张先生应在4个月内办理房产证,而后再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他名下。他按照双方约定给付了定金50万元,但随后张先生又将别墅转卖杨先生,拒绝履行合同。目前该别墅已由杨先生另行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鉴于涉案房产目前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他另行购买同等房产需额外支付约250万元。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00万元,连带赔偿他购房损失200万元。
张先生却认为该合同是无效的。他说,他与陈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他并没有取得涉诉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屋是拍卖所得,有拍卖确认书为证,他已将此情况告知对方,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先生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杨先生辩称,即使不能履行合同,他应承担的责任也没有陈先生主张的那么多,且当时也没有就房屋涨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诉讼中,陈先生申请对涉诉别墅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别墅的市场价值为562.73万元。
■法院说法
须赔偿市场差价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张先生签约时,张先生虽未取得别墅权属证书,但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陈先生有理由相信张先生系该别墅的权利人,且张先生在将来有可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张先生应履行合同义务,将别墅转移给陈先生。张先生再次转卖别墅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张先生愿意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予以确认。别墅事实上目前仍可以成功办理产权证书,张先生转卖别墅的行为给陈先生带来了房屋市场差价损失,法院最终酌情判定张先生赔偿陈先生损失150万元。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点评:发生了“一房二卖”,应如何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我们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中能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合同的效力。
(四)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本案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