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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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卖给“第三者”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36人看过

案件起因:丈夫离家出走后,一个陌生女人找上门来要求陆某搬家,说这套房子已经是她的了。

陆某与朱某是一对夫妻,家里住房的产权登记在朱某名下,产权证则由陆某保管。从2002年开始,丈夫几次离家出走。

2005年12月的一个晚上,一个自称姓李的女子告诉陆某,朱某已将房屋卖给她了,要求陆某家人搬走。陆某马上到相关部门去查询,得知自家房屋早已被其丈夫变卖了。

原来,早在2003年10月16日,朱某就向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证遗失补证。2004年11月,朱某又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44.3万的价格将家里这套唯一的住房转让。

起诉 2006年1月,陆某看到李某竟和自己的丈夫朱某手挽手逛街,这才知道两人有了私情。一怒之下,她将丈夫和李某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虽只登记朱某一人,但他若转让该房应征得同住人同意。此外,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之前两人已有交往,因此应认定李某受让涉案房屋时非善意取得。故原告陆某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北京房屋买卖专业律师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非所有权登记人(房本上没有名字的一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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