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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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买卖判决有效案例-房屋买卖律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356人看过

农村房屋买卖要谨慎,卖主不能想要回就要回。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原告王江(化名)、祝荣(化名)起诉到法院要求要回11年前自己卖给杨天(化名)的房屋。经法院审理认为,买卖房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因此,驳回了王江、祝荣的要回房屋的诉讼请求。

王江、祝荣二人是夫妻关系,原来是北京市房山区东街村的村民,1980年6月,两人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盖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1993年5月24日两人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经人介绍在1999年1与1日将房屋卖给被告杨天(化名),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宅院内的房屋及院内地面附属物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

时隔11年后,王江、祝荣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年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江、祝荣二人认为,当年被告杨天购买房屋时是北京市居民户口,且至今户口并未迁入东街村,双方也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不能购买农村私有房屋,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依法确认无效。

被告杨天在则认为,之所以购买这个房屋是因为当时自己是采空区搬迁户,要从原来的房屋搬出。看到原告卖房,觉得价钱又合适,就购买了房屋。并且这些年自己购买原告的房屋一直是为了家庭居住生活,尽管他不是农民户口,但他的妻子、两个孩子均是农民户口,并且两个子女已经迁入了东街村。所以法院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采空区搬迁户,根据当地政府指定的采空区险户搬迁的政策,被告在东街村购买了原告的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并且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子女是农业户口并已迁入东街村。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已经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完毕。所以原告、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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