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8日,李某之夫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在2009年4月7日与宣武医院签订上述《补偿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其在2009年4月7日签订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了宣告李某在2009年与宣武医院签订《拆迁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宣武医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宣武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法官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是正确的,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