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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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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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拆迁协议属无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352人看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2009年4月7日,李某作为被拆迁人,宣武医院作为拆迁人,双方签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改扩建一期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李某于协议签订后次日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后交与宣武医院,宣武医院于2009年4月21日将拆迁补偿款给付李某。

    2010年1月8日,李某之夫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某在2009年4月7日与宣武医院签订上述《补偿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其在2009年4月7日签订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作出了宣告李某在2009年与宣武医院签订《拆迁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判决书。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宣武医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宣武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法官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是正确的,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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