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网讯 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一方却以子女未成年拒绝过户。日前,某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被告协助履行的判决。
2004年1月1日,被告文某与被告雷某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4日生育原告文小某。2009年2月20日,两被告出资168000元购买了位于某区城北某社区居委会120号3栋1单元2楼的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被告文某名下。2012年1月9日,两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同日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第二条约定:我们在某区城北某社区居委会购有房屋一套,双方协定该房产所有权归女儿文小某所有,双方无权处置该房产的抵押、变卖手续,遇其它原因需变更,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被告文某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文某与被告雷某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位于某区城北某社区居委会120号3栋1单元2楼的房屋(下称诉争房屋)归原告文小某所有,视为对原告的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文某名下,故被告文某应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文某主张等原告年满18岁具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后,再办理过户等手续,无法律依据,对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文小某将位于某区城北某社区居委会120号3栋1单元2楼的房屋过户至原告文小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