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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经济适用房后又反悔,房主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记者今日获悉,昌平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房主孙先生诉称,2010年3月他与魏女士签订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回龙观的经济适用房卖给魏女士。由于该房屋为购买不足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相关强制性规定,故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魏女士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有的合同条款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已经生效。孙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与其买卖合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有自相矛盾之嫌。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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