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2em"="">原告李军与被告王小燕均系某中学教师,李军为年轻教师,王小燕为年长教师。1993年,王小燕依据当时的政策购买了本单位的教工宿舍11栋7室,属半产权房。2001年,按当时王小燕所在学校的情况,王小燕可以购买新的集资房,但必须将旧房交回学校,由学校分配(出售)给无资格购买新集资房的其他教师,学校回赎房屋的价格由学校和交回房屋的教师及购买人三方协议,确定价格后由交回房屋人与购买房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再由买房人将购房款交给学校,学校将交房人应得的房款付给交房人,由交房人将房屋钥匙、产权证、契税证交给学校转给买房人。李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王小燕的房屋。2001年3月1日,李军和王小燕在学校的主持下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王小燕将诉争房屋卖与李军,价格10401.83元,王小燕得9598.17元,学校得803.66元。李军交清房款后从学校拿到了该房屋的钥匙、产权证、契税证,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
2010年按照国家政策,该类房屋可以办理土地证,李军向学校缴纳了办证费用,因房屋房产证购买时不能过户,因此还是以王小燕名义办理的土地证。现李军要求王小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小燕不同意,李军因此于2015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人名均属化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存在多种形式,本案原、被告诉争的房屋就属于曾经的“政策房”,也称“房改房”,属于部分产权房,俗称半产权房,即有房产证、契税证而没有土地证。该类房屋原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所有,因为房地产政策的部分放开,国家允许将部分房屋出售给个人,购买该类房屋的人并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利,其部分权利受到国家及原单位的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开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李军与王小燕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诉争的樟树某中学教工宿舍11栋7室归李军所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李军承担。
<p 2em"="">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改房”时,应了解房屋的具体信息,房价合理性和产权可靠性,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签订购房合同。日报